Article 35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在刺梨种植管理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刺梨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刺梨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刺梨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