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专变用户、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人以及户外公共场所用电设施管理人应当建立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具有资质的电工,规范设置受电设施、用电设施标识和安全警示标识。
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冲击负荷影响供电质量或者干扰电网安全运行的,用电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产生的谐波、冲击负荷超过国家标准,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拒绝其接入电网或者中止供电。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