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完善产业园公共服务配套功能,并在潮汕菜特色品牌经营者进驻产业园区、不动产租赁等方面给予支持。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拟入驻有关产业园区且符合集约用地条件的潮汕菜特色品牌工业项目,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用地支持。

潮汕菜特色品牌经营者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缴纳的地价款,可以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地价款的百分之五十,余款在一年内缴清。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