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历史建筑应当根据其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以及存续年份、完好程度等,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保护类别和相应的保护要求,实行分类保护:
(一)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高,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历史建筑,其建筑的外部风貌、主要平面布局、特色结构和构件不得改变;
(二)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较高,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历史建筑,其建筑的外部风貌、特色结构和构件不得改变;
(三)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的历史建筑,其建筑的主要外部风貌、特色构件不得改变。
在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因保护需要外不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在核心保护范围内因保护需要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图则、保护利用导则的规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