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维护、改善的,实施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历史建筑保护图则、保护利用导则的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需要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的,实施方案应当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

(二)对历史建筑进行第一项规定之外的其他修缮、维护的,实施方案应当报所在地的区、县(市)名城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市区范围内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结构的实施方案,市有关部门在依法批准前,交由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名城保护主管部门先行审查。

鼓励聘用传统工匠、采用传统技艺开展历史建筑的修缮、维护、改善。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