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Amended

物业保修期内,建设单位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物业保修责任的,由业主、业主组织提出申请,经物业保修金管理机构核实后,由业主组织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人组织维修,费用在保修金中列支;建设单位或者继续履行保修责任的单位应当在保修金使用后十五日内予以补足。

Local Regulations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