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Amended

物业保修金管理机构应当在物业保修期满前三十日内,将拟退还物业保修金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期限为三十日。

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的,物业保修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物业保修金本息余额退还给建设单位或者继续履行保修责任的单位。

业主、业主组织、物业服务人等提出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物业保修金管理机构提出。建设单位和异议人应当通过协商、仲裁、诉讼、共同委托第三方鉴定等方式解决争议。保修期内出现的物业质量问题,保修金交存期满后仍未修复的,保修金交存期延长至修复完成。

Local Regulations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