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Amended汉江流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汉江流域湖库、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倾倒、存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动物尸体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滩地、岸坡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二)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
(四)利用裂缝、溶洞、渗坑、渗井,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五)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在汉江干流进行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六)从事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活动;
(七)水上餐饮、水上住宿等的经营者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污染水质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