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汉江流域水质保护的风险防范体系,依法制定汉江流域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加强对沿江河工业企业、矿山企业及尾矿库和工业聚集区环境风险的监督管理。

输送、运输、贮存有毒、有害废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管道、沟渠、坑塘、运输车辆、贮存仓库、容器等,必须采取防渗漏等安全措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运输监管机制,防止水污染事故的发生。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发生水污染事故后及时启动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