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在运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开展以下工作:

(一)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引起客流上升的,及时增加运力,疏导乘客;

(二)在城市轨道交通客流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下,及时采取限制客流的临时措施;

(三)经采取限制客流措施仍无法保证运营安全的,及时停止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部分区段或全线运营,及时发布公告并向市轨道交通部门报告。

采取限制客流量、停运措施,造成客流大量积压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疏运等应对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