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开展应急抢险救援,疏散现场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报告有关部门。现场人员应当服从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工作人员的指挥。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的,有关部门以及电力、通讯、供水、公交等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的要求,立即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进行应急处置、保障和抢险救援,及时抢救人员,修复受损的设施设备,协助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恢复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
涉及恐怖袭击、治安突发事件以及战时防袭行动的,公安机关、人民防空部门应当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依法予以处置。
Local Regulations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