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禁止实施以下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在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轨道两侧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构)筑物,或者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
(二)强行上下车,非法拦截列车或者阻碍列车正常运行;
(三)攀爬或者跨越城市轨道交通围栏、护栏、护网、站台门、闸机等;
(四)向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列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五)擅自进入轨道、隧道以及其他禁入区域;
(六)在车站或者车厢内使用助力车、电瓶车(不包括残疾人助力车)、滑板、溜冰鞋等,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推挤、嬉戏打闹;
(七)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八)在出入口、通风亭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
(九)在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外侧五米范围内堆放和晾晒物品、停放车辆、摆设摊点、候车拉客以及其他妨碍乘客通行或者救援疏散的行为;
(十)在地面线路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
(十一)其他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