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在执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的同时,地方性法规对失信惩戒措施有补充规定的,因社会治理、市场监督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需要,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并根据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的更新情况和工作需要适时更新。
制定、更新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时,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设区的市制定、更新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还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应当明确惩戒实施对象、实施方式、实施期限、实施主体、实施范围、实施手段等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