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确定的惩戒措施应当限制在下列范围内: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限制享受相关便利;

(二)在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中,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三)在财政性资金补助、创业扶持等政府优惠政策实施中,作出相应限制;

(四)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相应减分、降低信用等次;

(五)限制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或者予以提高保证金比例;

(六)在评比表彰中,作出相应限制;

(七)取消财政性资金补助、项目支持;

(八)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