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以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记录、存储公共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审查机制,在向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前按照有关规定核实所采集的公共信用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