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下列信息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

(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涉及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的信息;

(二)涉及信访、献血、退役军人管理等的个人信息;

(三)不存在情节严重或者主观恶意等情形的涉及拖欠物业服务费、不文明养犬等个人信息。

有关机关根据监察机关通报的情况,对行贿人作出行政处罚和资格资质限制等处理,拟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征求有关监察机关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