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依托市公共数据平台,归集、处理、应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主体自愿提供的市场信用信息,并提供查询服务。

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全国、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并按照公共数据管理的规定与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区(县、市)相关信息系统协同共享。

鼓励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在不涉及国家秘密、不损害公共利益,且取得信用主体的书面授权后,依法向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共享市场信用信息。书面授权应当明确市场信用信息的使用范围和方式。

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依法申请查询公共信用信息的,市信用工作机构应当依法提供便利。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