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设列严重失信主体的领域,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为依据,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展。

设列严重失信主体的范围,应当严格限制在有下列违法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

(一)严重危害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且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的;

(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严重失信主体的认定标准,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信用宁波网站公开。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