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设高水平省级医院,提供急危重症、疑难病症诊疗和专科医疗等服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举办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等,提供综合性或者专科医疗等服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举办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等,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以及急危重症抢救与疑难病转诊等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省级医学中心、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和县域医疗中心建设,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带动全省医疗服务水平提升。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