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客运船舶、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应当符合无障碍技术标准。交通枢纽、公共交通车站、客运码头在地面至站厅、换乘站之间,应当实现无障碍设施衔接。
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车辆应当配备语音和字幕报站系统,并保持正常使用。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运营单位应当加快配置无障碍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车辆应当逐步配备无障碍车厢。
出租汽车运营企业应当配置一定比例的无障碍出租汽车,供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乘坐,并提供预约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