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城市公共停车场、大型居住区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
无障碍停车位供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使用。使用无障碍停车位的机动车,应当在车辆显著位置放置残疾人车辆专用标志或者提供肢体残疾人凭证。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停车场管理者对于违规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的,应当予以劝阻;对拒不驶离或者强行停车,扰乱停车场公共秩序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对无障碍停车费用给予优惠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