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Repealed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资产,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报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应予以协助。

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国家建设或城市建设需要,支持和配合征地工作,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不得阻挠征地工作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集体讨论、政府领导成员专人负责的征用土地审批制度,不得多头审批。

Local Regulations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