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本物业服务区域的物业服务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提供的利益或者财物;
(二)干扰、阻挠、妨碍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或者不执行业主共同决定事项;
(三)虚构、篡改、隐匿、毁弃物业服务与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资料或者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四)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与物业服务人签订、修改物业服务合同;
(五)泄露或者违法使用业主信息;
(六)承揽本物业服务区域的物业服务人的业务或者推荐他人到该物业服务人处工作;
(七)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履职或者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履职情况予以监督。对于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职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通报全体业主,并向业主大会提出撤销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或者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建议。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