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成员因健康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物业转让和灭失、被判处刑罚失去人身自由等原因,其成员资格自然终止。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

(一)自行提出辞职的;

(二)不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或者无正当理由三次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三)不履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情节严重的;

(四)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在本物业服务区域的物业服务人处任职的;

(五)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

物业服务区域内占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联名,可以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提出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的建议。业主委员会收到罢免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收到罢免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提出罢免建议的业主可以请求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责令其三十日内组织召开;逾期仍未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