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报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基本情况等材料,经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在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对以上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备案并出具备案回执。经备案的业主委员会,其选举产生之日为成立日期。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原备案单位,并告知物业服务人。
业主委员会持备案回执和备案的相关资料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开具业主委员会印章刻制证明。
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保管。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