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业主在物业服务与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维修资金;
(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
(六)配合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服务以及配合政府依法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