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4
In force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规定的用地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未予办理的;
(二)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土地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制止、不依法查处的;
(三)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