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按下列标准征收土地闲置费,但因政府原因或者不可抗力等其他法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除外: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满两年不动工开发的,以及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征收;

(二)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超过租赁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满两年不动工开发的,按当年的租金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征收;

(三)已经办理征地划拨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按该地块标定地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征收。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一年未竣工的,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闲置土地处置的有关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