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租人从出让、租赁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之日起,满两年未完成项目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政府原因或者不可抗力等其他法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