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违法占道经营、摆摊设点、饲养家禽等行为,处罚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或者外立面、在外墙开门窗、开挖地下空间、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砍伐移植树木、占用和毁坏绿地等违法行为;
(二)公安机关负责查处影响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参与交通安全事故的处理,做好流动人口监督管理等工作;
(三)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影响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安全的行为和消防检查;
(四)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查处物业服务违反法律、法规的收费行为;
(五)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查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物业服务用房规划的核实以及违法建设的认定;
(七)人民防空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人防工程设施设备的建设与使用;
(八)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指导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司法行政、财政、应急管理、民政、经信、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