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制定和宣传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政策措施,指导依法开展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二)依职权组织制定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指导、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指导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行为,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纠纷与投诉;

(四)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五)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规范经营的常态管理,建立物业服务质量评价机制;

(六)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诚信档案制度,健全行业信用体系;

(七)建立物业管理信息化系统;

(八)监督建设单位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负责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物业承接查验、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有关材料备案和物业配套用房核验工作;

(十)组织开展物业管理业务培训;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