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和调整应当充分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方便管理、降低成本等因素,保持相对稳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住宅小区五分之一以上业主联名,可以向县(市)区物业管理部门申请调整物业管理区域。县(市)区物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决定是否需要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由拟合并或者拟划分所涉原区域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