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或者首批物业交付满三年的住宅小区,三个月内未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业主提交的成立业主大会书面申请报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应当组建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筹备组由五至九人单数组成。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六个月内无法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或者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重新组织筹备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