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协调、监督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并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组织、指导、协调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换届;

(二)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三)指导监督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和接管;

(四)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义务;

(五)组织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调处矛盾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开展具体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