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在保护范围内生产、销售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由自治县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在保护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自治县公安部门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8,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