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在依法划定的禁烧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方案,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用财政补贴等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等,推进秸秆肥料化、能源化、饲料化、基料化和工业原料化等综合利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并落实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具体措施。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民、居民的说服教育工作,对违法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予以制止,并报告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Local Regulations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