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规划;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
(三)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查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