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责任主体的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人未编制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实施方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露天矿山企业、其他生态修复责任主体未按照矿产资源开采与生态修复方案或者露天矿山生态修复总体方案、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实施方案进行生态修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生态修复费用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