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Repealed

未达到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的有关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限期达标规划。

跨州(市、地)、县(市、区)水体的限期达标规划由相关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商制定;有关事项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确定。

限期达标规划在实施期间应当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动态修编,及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重新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