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Repealed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河流、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河流、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
水污染防治规划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要求,明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及指标、水环境功能区划以及分区功能定位、污染防控和生态保护措施、污染治理的资金、技术支持、完成时限等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