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Repealed自治区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重点行业,主要流域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置换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应当明确重点水污染物的种类、总量控制指标和需要削减排污量的单位及其削减数量、时限等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