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养犬登记有效期为登记日至犬只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日。养犬人应当于养犬登记有效期届满前,凭养犬登记证和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延续登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一)养犬人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二)将犬只出售或者赠与他人的,出售人或者赠与人应当自出售或者赠与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三)犬只死亡或者丢失的,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确定丢失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对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收容的遗弃犬、养犬人放弃饲养的犬只以及依本条例被没收、无害化处理的犬只,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注销登记。
Local Regulations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