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养犬人应当自饲养犬只之日起三十日内,凭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养犬登记:

(一)居民身份证;

(二)房屋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三)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对符合条件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登记,核发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并建立犬只管理电子登记档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十五日内将犬只转让给符合养犬条件的个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养犬人应当到农业农村部门依法确定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取得免疫证明。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将前述动物诊疗机构名录在本条例施行前向社会公布。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部门采取措施,实现养犬登记、犬只免疫、犬只电子标识植入在同一地点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