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8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文物等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擅自设立寺庙、寺办学经班(点)的;
(二)擅自扩建、异地重建寺庙,或者在寺庙内重建、改建、迁建、新建建筑物的;
(三)擅自在寺庙外利用投影、灯光、石刻或者其他方式营造大型露天佛教图像、影像和佛教符号的。
Local Regulations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