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In force佛教协会、佛学院、寺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佛教协会、佛学院、寺庙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形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三)将寺庙的房屋、构筑物及其它附属设施或者提供给僧尼的生活用房,进行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
(四)寺庙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接受境外势力支配,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七)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Local Regulations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