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在寺庙内重建、改建、迁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手续。

寺庙内原地址、原布局、原风貌、原功能、原规模重建建筑物的,由寺庙提出申请,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寺庙内拟改建、迁建或者新建建筑物,改变现有布局、风貌、功能的,由寺庙提出申请,报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意见,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或者审核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