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健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2,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