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防火区内开展施工、爆破等活动;不得在防火区内实施吸烟、焚烧秸杆、烧灰积肥、祭奠烧纸、祭俄博、野炊、燃放烟花爆竹等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因特殊需要,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

在防火区外野外用火的,应当落实防灭火措施,防止因大风极端天气等原因引发森林草原火灾。

任何人不得在林区、草原丢弃火种。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在用火安全区域设置集中祭祀点。倡导鲜花祭祀、植树祭祀、网上祭祀、家庭追思等文明祭祀方式,减少森林草原火灾隐患。

Local Regulations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