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县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设立临时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检查,阻止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机动车辆和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的人员进入防火区;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责任人员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不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禁止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或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从事野外作业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