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Article 8Repealed鼓励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积极发展民办职业教育,促进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各种办学主体和办学形式共同发展。有条件的公办职业学校,经批准可以改制为公有民办学校或者与社会力量共建职业教育机构。民办职业教育举办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办学,自我发展,并承担相应的责任。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0Article 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9